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6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85061號令發布,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定自109年8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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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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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之官階俸級換敘方式)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
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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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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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