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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之考試,由考
試院辦理。
前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
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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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70年1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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