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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考績之區分)
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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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68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71171號令發布,第二條本院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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