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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通計字第11201075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點、第六點;增訂第四點附表七,原第六點附表七遞移至附表八,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海軍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作業指導:
      (一)派職方式:
         1.通電資訊部門(任職範圍):包括通信、電子戰、資訊等相
          關職類。
          (1)資訊職類:
           A.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a.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以下稱理工學院)資訊工程學
              系及國防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稱管理學院)資訊管
              理學系畢業軍官及專業軍官(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
              長)通資電管道結訓後優先派任艦上資訊官職務,
              艦職不足時,以派任部隊單位(通信系統指揮部(
              以下簡稱通指部)、海洋監偵指揮部(以下簡稱海
              偵部)為優先,任期至少為一至二年。
             b.未派任艦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人員,
              於任期屆滿二年後,優先檢討派任。
            (B)中尉階任職:
             a.在初派任期二年以上後實施交流。
             b.停年屆滿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資訊
              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取
              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C)上尉階任職:
             派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為二年,停年屆滿
             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
             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
             調占候選建議。
            (D)尉官階段具艦艇經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
             經歷二年以上,且具正規班學資者,始可循經管職類
             向上發展。
           B.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尉
              級階段曾歷練通信職類二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
              得優先候選。
             b.少校階正、副主管職務:具備國防部或司令部資訊
              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
              ,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
              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7A
              、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少校階段
              曾歷練通信職類一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具指參
              (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正、副主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職
              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關學資者,選員派任;另為
              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
              得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則可調任通信職類(
              7A、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
              建議。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上校主管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備資訊職類上校階幕僚職務經歷一年以上或
              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正、副官(管)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則可調任通信職類(
              7A、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
              建議。
           C.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2)通信職類:
           A.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a.理工學院電子電機工程學系(電子組)及專業軍官
              (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長)通資電管道結訓後優先
              派任艦上電子官職務,艦職不足時,以派任部隊單
              位(通指部、海偵部)為優先,任期至少為一至二
              年。
             b.未派任艦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人員,
              於任期屆滿二年後,優先檢討派任。
            (B)中尉階任職:
             a.在初派任期二年以上後實施交流。
             b.停年屆滿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通信
              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
              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C)上尉階任職:
             派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為二年,停年屆滿
             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通信職類職務可
             調占時,可調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
             調占候選建議。
            (D)尉官階段具艦艇經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
             經歷二年以上,且具正規班學資者,始可循經管職類
             向上發展。
           B.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尉
              級階段曾歷練資訊職類二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
              得優先候選。
             b.少校階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通信職類少校
              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
              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c.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少校階段
              曾歷練資訊職類一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具指參
              (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
              校階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關學資者,選員派任
              ;另為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具戰略(含比照)學
              資者,得優先選派。
             c.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上校副主官、主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
              職務經歷二年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
              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信職類上校階職務經歷一
              年以上或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主官(管)職務經歷
              二年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c.上校主官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相關職務專長,
              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中校
              階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一年以上及戰略(含
              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d.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C.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
              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
              校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3)電子戰職類:
           A.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電
              子戰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b.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副主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或電子戰職類少
              校階職務經歷二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
              派任;另具國防部或司令部通信或電子戰職類少校
              階職務及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b.如無電子戰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
              7G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c.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主管職務:具備通信或電子戰職類中校階職務
              經歷、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正、副主官(管)職
              務經歷二年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
              選派。
             b.如無電子戰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
              7G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B.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2.後勤部門(任職範圍):含兵器保修(含工程監修、兵器維
          管等)職類。
          (1)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理工學院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兵器系統工程組)及專
            業軍官班(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長)結訓後優先分配戰
            鬥系統工廠相關職務,廠職不足時,以派任其他陸岸單
            位次之,任期至少為一至二年。
           B.中、上尉階任職:
            (A)以歷練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相關職務,以奠定專業
             工作基礎,任期以一至二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適時
             調整。
            (B)於上尉停年屆滿,取得正規班學資,並於本階段實施
             保指部或艦指部交流,優先循經管職類向上發展。
          (2)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幕僚職務:具備兵器保修部門經歷職務、專長,
             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
            (B)少校階主官(管)職務:具備兵器保修部門少校幕僚
             經歷職務、專長,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
             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階派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兵器保修經歷職務、專長,並具
             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具少校階主官(管)職
             務經歷且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B)中校副主管職務:
             a.具備相關兵器保修中校階職務經歷、專長者,選員
              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者,優先選派。
             b.具備兵器保修專長少校階主管經歷累積滿 2年以上
              ,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
              優先選派。
            (C)中校主管職務:
             a.具備相關兵器保修中校階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
              關學資者,選員派任;另為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
              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具備兵器保修專長少校階主管經歷累積滿 2年以上
              ,並取得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選員派任。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兵器保修職類中校階
            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中校正、副主管經歷職務及戰略(含比照)學資
            者,得優先選派。
           D.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兵器保修職類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二)交流方式:
         1.少尉階段:
          依畢業科系為初派職務,任期至少二年,本階段不實施交流
          。
         2.中尉階段:
          (1)通信職類優先交流資訊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二年,如
           無資訊職類相關可供調任時,則循通信職類經管發展。
          (2)初官派任陸岸職缺人員於本階優先調任艦艇職務,艦職不
           足時,以派任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次之,任期至
           少為二年。
          (3)兵器保修職類於本階段實施保指部或艦指部(含所屬單位
           )交流歷練,任期一至二年。
         3.上尉階段:
          (1)本階段資訊職類及通信職類交流歷練以艦艇單位為優先,
           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次之。
          (2)兵器保修職類於本階段實施保指部或艦指部(含所屬單位
           )交流歷練,任期一至二年。
          (3)各人事權責單位辦理「海軍、陸戰隊官科」尉級軍官人員
           交流歷練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相關
           職務者,以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由原官科經管單位(
           艦隊指揮部、陸戰隊指揮部)主動檢討回任原官科經管發
           展,司令部戰系處負責督導各單位依經管規定執行,以維
           個人權益。
         4.少校階段:
          (1)資訊職類軍官於本階段與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交
           流歷練,任期至少為一年。
          (2)通信職類軍官(7G專長)則可與電子戰職類交流歷練,任
           期至少為一年。
          (3)為培育本軍通資電專長中、高階軍官人力需求,航輪官科
           校級軍官交流歷練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
           類)相關職務者,以一至二年為限,任期屆滿後,由原官
           科經管單位(艦隊指揮部)主動檢討回任原官科經管發展
           ,司令部戰系處負責督導各單位依經管規定執行,以維個
           人權益。
         5.中校以上階段:本階段視各職類職缺狀況及個人經管、專長
          適時檢討派任。
         6.各階段派職,在不影響人員經管下,其派任優序以教育訓練
          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所屬戰術暨測評中心、戰技訓測中心教測
          職類優先,陸岸指揮職及專業幕僚職務次之。
         7.基於本軍國艦國造及專案任務執行,本軍計畫單位及海軍造
          船發展中心編現比低於全軍編現比5%時,優先派補,俾利任
          務推展。
         8.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戰鬥系統處)檢
          討部分職缺(職缺表如附表 7),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
          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
          秀人才。

  • [附表]
  • 附表3-戰系處業管本軍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缺明細表

  • 附表4-航輪官科校級軍官交流歷練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職缺明細表

  • 附表5-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軍官教測職務職缺明細表

  • 附表6-本軍計畫單位及海軍造船發展中心職缺明細表

  • 附表7-本軍陸戰隊官科交織歷練職缺明細表

  • [修正]

  • 六、一般規定:
      (一)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
         保修職類)各階職務學歷管理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民間學資採計依國防部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之附件4「民間學資對照表」辦理。
      (三)本規定自令頒日起全面適用,司令部戰系處應詳實檢討通電資
         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
         類)軍官經管狀況,依據本規定作適度調整派任,須補歷練職
         務者,協調所屬單位規劃歷練職務及任期,另補歷練職務人員
         之任期可彈性調整,惟不得少於一年,補歷練任期人員之任期
         加計原任期後不得少於本規定所訂任職經歷時間。
      (四)各級單位提出人力調配(調入、調離)申請時,應檢具相關事
         由(證)及資料(民間專業領域證照及證書如附表 8)函送司
         令部戰系處審查,並納入初審人事評議會討論。
      (五)如因編裝組織調整造成職務變動,在本規定未修訂前,新增職
         務由司令部戰系處規劃,比照目前層級實施。
      (六)女性軍官派任艦艇職務時,依「海軍女性軍官士官士兵派任艦
         職實施規定」辦理。
      (七)奉准參加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
         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軍官應列入管
         制,畢業(結訓)後優先派任部隊單位(艦指部、通指部),
         以達「為用而訓」之效。
      (八)凡經管職期未屆滿即因受處分或檢討不適任調離現職者,原職
         期不予計算。
      (九)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
         保修職類)人員因職缺現況及業務需要,得由經管監理單位(
         司令部戰系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其任期可累計。
      (十)有關部外職缺甄選,依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得由經管監理單
         位(司令部戰系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
      (十一)本規定後續之增、修訂,由司令部戰系處協調人軍處辦理。

  • [附表]
  • 附表8-國軍資訊、資安楷模專業證照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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