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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國防部國人整備字第104000812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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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第二點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常備兵或其家屬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
表(格式如附件二)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有兄弟二
人以上同時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為優先。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造具常備兵提前
退伍處理名冊四份(格式如附件三),並得會同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
實地訪查(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四)後,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複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後,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影印,函送該常
備兵所隸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四)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資料,應儘速審核後,將常備兵
提前退伍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
,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
相關單位。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