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後工字第098000350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98年8月13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執行權責: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總責辦理全般事項。
     (二)執行單位: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受主辦單位授權執行全案相關作業事項。
     (三)協辦單位:內政部、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
        巡防局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等單位,配合執行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補償之漁船筏主所
        持相關證照是否符合補償條件,及其他需協助辦理事項。

  • [修正]
  • 五、補償金額按以下基準核算發放:
     (一)於申請補償期限內配合辦理者:
        1.註銷船籍補償:漁船筏不分型式及噸位以每艘205萬4,380元(198萬4,380元加配
         合期限獎勵金7萬元)為註銷船籍價格。
         2.遷移船籍補償:漁船及漁筏每艘發放25萬元(18萬元加配合期限獎勵金7萬元)
         。
     (二)超過申請補償期限後申請辦理補償者:
        1.註銷船籍補償:漁船筏不分型式及噸位以每艘198萬4,380元為註銷船籍價格。
        2.遷移船籍補償:漁船及漁筏每艘發放18萬元。
     (三)申請補償時,漁船筏主所持相關執照,經原發照機關審認後判定資格不符者,不予
        補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