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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噪音防制及補償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二、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學校、圖書館、托育機構,因設置噪
音防制設施所增加之電費支出。
三、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於公園、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相關居民健康
維護設備或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之費用。
四、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噪音補償措施。
五、辦理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等相
關工作之費用。
六、辦理前五款經費撥發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190112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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