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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190112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噪音防制及補償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二、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學校、圖書館、托育機構,因設置噪
      音防制設施所增加之電費支出。
    三、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於公園、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相關居民健康
      維護設備或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之費用。
    四、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噪音補償措施。
    五、辦理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等相
      關工作之費用。
    六、辦理前五款經費撥發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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