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106000254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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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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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單位每月依支薪單位造送之發薪資料,撥發其個人及團體給與,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俸(薪額)及隨薪發放之各項加給:
1.立戶撥發薪餉:支薪單位應協助所屬人員於受轄補財務單位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
個人帳戶支領薪餉。
2.包裝薪餉袋送發:財務單位依支薪單位作業性質於其作息時間內,採就地方式發
放。
3.撥交單位轉發:凡有因故未能立戶撥發或親領薪餉部分,財務單位得依支薪單位
公函,撥款至支薪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指定之國庫機關專戶,具領轉發當事人。
(二)主副食費:
財務單位撥款至支薪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指定之國庫機關專戶,不得發交個人。另除
外島馬祖地區支薪單位因駐地天候影響,得依實需,按月個案備文向財務單位申請
於每月二十六日預撥主副食費(一月份為上年度十二月二十九日),餘不得申請預
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