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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國防部主計局國主基金字第11101219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十七、聘雇人員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應給予陪產檢及
        陪產假七日,期間薪資照給。聘雇人員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
        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子女未滿一歲須聘雇人員親自哺乳者,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應
        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同
        正常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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