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之一-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pdf
- 附件一之二-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進用職類與職等對照表.pdf
- 附件二-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儲事業聘雇人員進用建議表.pdf
- 附件三之一-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儲事業新進聘雇人員安全調查表.pdf
- 附件三之二-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儲事業聘雇人員調查紀錄表.pdf
- 附件四-國軍聘雇人員資料卡.pdf
- 附件五-保證書.pdf
- 附件六之一-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勞動契約書甲聯.pdf
- 附件六之二-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勞動契約書乙聯.pdf
- 附件七-聘雇人員改聘(僱)、晉等、解聘(僱)建議表.pdf
- 附件八-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離職保密切結書.pdf
- 附件九-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加班單.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國防部主計局國主基金字第11101219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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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十七、聘雇人員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應給予陪產檢及
陪產假七日,期間薪資照給。聘雇人員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
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子女未滿一歲須聘雇人員親自哺乳者,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應
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同
正常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