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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2036193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二十七條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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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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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菸,分類如下:
一、紙(捲)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加接濾
嘴之菸品。
二、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雪茄: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外
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氣中
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
四、鼻菸:指將菸草添加香味料調理並乾燥後磨成粉末為基質製成,供聞
嗅或塗敷於牙齦、舌尖吸用之菸品。
五、嚼菸:指將菸草浸入於添加香味料之汁液調理後,製成不規則之小塊
或片狀,供咀嚼之菸品。
六、其他菸品:指前五款以外之菸品。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
料之其他天然植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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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除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四年一
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
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