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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92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25004845號令發布,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
      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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