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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停徵銷售房屋、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期日)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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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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