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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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補助原則及核定基準:
(一)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班)):
1.補助原則:
(1)優先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不足地區列為優先補助。
(2)以補助開辦之環境整備及設備採購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
2.核定基準:
(1)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新設幼兒園(班)每園(一
班)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
學前幼兒班級,每增一班最高核定新臺幣七十萬元;二歲
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或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混
齡班級,每增一班最高得核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一般地區:新設幼兒園(班)每園(一班)最高核定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每
增一班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萬元;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
班級,每增一班最高得核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3)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三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為改善衛生設備數量或於室內活動
室內增設盥洗室(包括廁所)者,每班最高得再額外核定
新臺幣四十萬元。
(4)設置地點之園舍或設施設備有特殊情形者,得依實際需求
核予經費。
(二)充實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則如下:
1.安全設施設備:例如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但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工程、取得
F3類組使用執照及非F3類組使用執照變更為F3類組等項目,
以補助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
民區立公立幼稚園或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為限。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
不包括環境美化。
4.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兒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
設備修繕等。
5.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6.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三)補助比率:
1.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各補助項目之最高補助比率如附表。
2.各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四)如有下列情事者,本署得調整補助比率:
1.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區域挪移方式增設幼兒園(班),
致所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總供應量未增加者,調降增設幼
兒園(班)補助比率百分之十。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學前政策推動情形
,酌予增減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比率,最高以
百分之九十為限。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予以調降。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