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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者,
其再聘次數,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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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66422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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