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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75年10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12008029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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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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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終身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
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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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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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教育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