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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聘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依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四、享有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
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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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三、其他必要事項。
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
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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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2788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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