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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2788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專聘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依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四、享有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
      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 [修正]
  • 第十三條

    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三、其他必要事項。
    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
    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

  • [修正]
  • 第十七條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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