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參、典藏品取得
典藏品取得方式有捐贈、徵集、購買、交換、轉移及其他方式。取得條件如下:
一、性質符合本館典藏目的與範圍。
二、權源及取得方式合法,且符合典藏公共化政策。
三、凡涉及生態或文化資產,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四、典藏品之取得應附有來源合法之購置、讓渡或同意捐贈等文書資料,並經典藏審議會議
決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國立國父紀念館國館研字第109300040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