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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14264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學校應依據本計畫設定之整體目標及階段性績效指標之架構下
         ,規劃整體提升學生英語能力及強化全英語授課( EMI)之雙
         語專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經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
         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二)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 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
         比例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學校應將獲補助經費投注於
         落實雙語教學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學校應提出本部補助金額至少百分之十作為自籌配合款。學校
         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將列為次一年度補
         助之參考依據。
      (四)本計畫經費資本門至多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並得視計
         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五)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1.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後研
          究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
         2.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含彈性薪資)。
         3.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包括教學指導員(mentor
          )、教學助理(TA)人才或相關行政人員、助理等薪資、鐘
          點費、津貼或獎助學金、工讀金等費用。
         4.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學校應訂定
          支給規定或標準,始得編列相關費用。
         5.教師及教學助理(TA)培訓。
         6.課程教材開發(含線上課程模組)。
         7.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
          。
         8.全英語教學環境之直接相關軟硬體建置。
         9.辦理國內外雙語教學及學術交流活動。
         10.區域資源共享與校際交流相關經費。
         11.其他推動建置學校雙語教學環境所需之經費。
      (六)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新建校舍或建築。
         2.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建築貸款
          利息補助及附屬機構。
         3.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
          几、咖啡機等)。
         4.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包括水電費、電話費、燃
          料費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但屬
          於跨校合作或區域資源中心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5.學校於招生(包括國內及境外學生)時所提供入學之各項公
          費或獎助學金,但入學後提供之與計畫相關獎助金不在此限
          。
         6.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
          、研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並與本計畫推動直接相關者,
          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評估績效卓著者,得
          獲彈性薪資,但不得以本計畫經費支給單篇研究論文之彈性
          薪資(包括獎勵金)。
         7.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本部補助大學校院實施特殊優秀
          人才、國立大學資安師資彈性薪資補助之學校編制內教師除
          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彈性薪資,不得重複
          以本計畫經費補助。
      (七)人事費用編列原則:
         1.學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本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
          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所需經
          費占核定補助額度之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彈性
          薪資得在人事費之額度內支應。
         2.為協助各大學強化全英語授課能量,學校得新聘專任教師;
          其支用原則如下:
          (1)學校採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聘教師追溯至中
           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起聘之教師;新聘專任教師至計畫結
           束前之薪資,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2)學校得就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額,依教師每年績效表現情形
           ,調整彈性薪資。
          (3)本期計畫結束(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七月,即一百十九學
           年度)後,新聘專任教師之人事費,將回歸各校由學校經
           費支應;各校應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生師比結構,建立完
           善之專任教師聘任之長期規劃及永續機制。
         3.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
          規定,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
          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
          別科目應行注意規定辦理。
         4.本計畫為延聘國外優秀教師,應依校內所定彈性薪資相關規
          定辦理,其任教期間之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
          領。
         5.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
          括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
         6.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
          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
          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
          (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八)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
         規定之一辦理:
         1.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
          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等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
          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
          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
          施;其項目如下:
          (1)國內外交通費。
          (2)住宿費。
          (3)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
           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保險費。
      (九)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學生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
          外差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
          支。出國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
          生。
         3.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
          下調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
          圍內,由學校核定。
      (十)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修正]

  • 六、為協助國立大學延攬雙語教學優秀國際師資,提升全英語教學品質,
      本部每年提供至多五十名國立學校教師員額,提供國立學校增聘國際
      優秀雙語教師員額據以推動,員額申請、運用、核撥及進退場機制如
      次:
      (一)申請資格;符合本計畫重點培育計畫申請資格之國立大學。
      (二)員額核撥額度:國立學校提撥員額與本部核撥員額比例至少為
         一比一,意即學校提撥一名預算員額,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撥
         一名員額,每校每年至多申請請增五名預算員額為限;另本部
         至多另加碼核撥一名員額(意即每校本部至多核撥六名);若
         學校以「編制外專案教學人員」替代提撥員額,每年以一名為
         限。員額申請表件本部另公告之。
      (三)申請時間:學校應就請增員額上限評估需求,並依本部重點培
         育計畫公告申請時間及表件提出,每次申請皆應依前述比例提
         撥預算員額,本部依審查結果核定;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
         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請增方式:經本部核定計畫者,學校於完成起聘後,應將雙語
         師資聘書影本呈報本部核撥員額;本員額師資起聘日應為一百
         十年八月一日以後,且不得為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
         機構現職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不包括計畫型專案人員
         )。
      (五)本計畫前五年(一百十至一百十四學年度)期間,得以本部補
         助款支應本部核配之外加員額薪資至多五成,後續年度之薪資
         應由學校自籌,以符合永續推動之精神。
      (六)員額運用:請增員額應用於聘任具全英語授課能力之國際雙語
         專業教學人才,用以協助學校進行該專業領域之英語教學、課
         程、研究及輔導等面向之提升,並可同時擔任英語授課指導顧
         問角色(mentor),協助培訓英語教學師資,引導學校營造全
         英語專業領域之環境。
      (七)員額收回原則;本計畫請增或學校提撥之員額師資從事之教學
         研究工作非屬雙語教學計畫範疇、或未核定計畫執行、或學校
         未依限提撥足額之雙語師資員額、或該師資任教之系所實際招
         生及辦學情形不佳或系所被整併或裁撤者,或經本部考核發現
         重大疏失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等,本部將收回原核撥相同數量
         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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