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
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相關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建立符合專業評量
之外審程序。
二、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二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
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三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一百零八年八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九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68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80070987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刪除第九條條文,除第十條自108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