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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
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
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
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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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112300461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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