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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格教師,不包括兼
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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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薪給,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所定待遇,包括本薪(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90057981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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