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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100年5月3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
      、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
      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 [修正]
  • 七、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及全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
      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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