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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
、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
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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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及全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
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100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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