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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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
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
獎助學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校院
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
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13250178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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