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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2847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點附表三、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認定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訓練,
      並認可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特依山域嚮導資
      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訓練機構申請認定及展延之
         審查。
      (二)本辦法第十九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定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定之
         審查。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訓練機構認可及展延之審
         查。
      (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
         之審查。
      (五)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之諮詢。

  • [修正]

  •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法人、團體
      、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十五條
      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訓練機構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
      書,向本署提出。

  • [修正]

  • 五、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認可為受認可機構者,應於本
      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文件、資料
      十份,向本署提出。
      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書
      ,向本署提出。

  • [修正]

  • 九、審議小組審查第四點申請認定及展延認定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一-申請認定山域嚮導訓練機構審查評分表

  • 附表二-申請認定展延山域嚮導訓練機構審查評分表

  • [修正]

  • 十、審議小組審查第五點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 [附表]
  • 附表三-申請山域嚮導受認可機構審查評分表

  • 附表四-申請展延山域嚮導受認可機構審查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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