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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11270336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人用於申請與本服務介接之應用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通過本服務認證之對象應無償提供應用服務,且須為教育、
         學術或研究相關應用服務。
      (二)由教育部(含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所購
         置之教學相關軟體,或委外辦理與教育相關服務所需使用之平
         臺或系統。

  • [修正]

  • 四、申請人申請介接本服務時,應向教育體系網路身分認證與授權服務管
      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提交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經管理會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本服務,使用期限五年,屆期應
      重新申請。異動時,應提交異動申請表(附件二),經管理會審核通
      過後辦理。
      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附件三)委託代理人申請使用本服務。

  • [附表]
  • 附件一-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申請表

  • 附件二-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異動申請表

  • 附件三-委託書

  • [修正]

  • 五、申請人應負責管理介接本服務之應用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不得轉送或再授權其他應用服務。
      (二)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使用必須符合申請用途及於目的內使用。
      (三)相關網路管理與傳輸,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九點規
         定。
      (四)應遵守本部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並定期進行資通安全檢
         測及修補,如涉資安事件應主動通報本部並進行應變處理。
      (五)應配合提供本部所訂定之使用者學習紀錄項目表(附件四),
         其紀錄格式及交換機制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六)應配合本服務需要進行應用服務相關查測或調整。

  • [附表]
  • 附件四-使用者學習紀錄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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