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20085147B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678號、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20831458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
     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
     修學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