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20085147B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678號、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20831458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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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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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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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
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
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