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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2280361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借調人員任期:
      (一)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為執行
         特殊或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核准後,得再
         延長借調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逾八年。
      (二)縣(市)聯絡處因特殊狀況致運作困難,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
         ,不受前款但書規定限制。

  • [修正]

  • 六、借調任期管理:
      (一)任期檢討: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應於任期屆滿
         三個月前,檢討是否續任,並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借調單
         位依第三點規定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二)任期核算方式: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為連續借
         調者,採併計方式核算。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者,任期自新任
         職務起核算。
      (三)作業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軍訓教官,由本部於任
          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
         2.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
          教官,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
          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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