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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軍(三)字第1010243311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類人員獎勵種類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專業訓練班:
        1.執行官、副執行官:由本部(替代役小組)考核辦班整體成效,並辦理獎勵建議
         。獎勵種類以「部長獎狀」為主。
        2.參謀官、中隊長:由執行官負責考評,並於任務結束一週內提獎勵建議,送本部
         審核後發布。獎勵種類以「部長獎狀」為主,考評不予頒發獎狀者,由執行官與
         替代役小組協調建議獎勵事宜。
        3.一般辦班幹部:由執行官負責考評,並於任務結束一週內提獎勵建議,送本部審
         核後發布。獎勵種類以記功一次為主,考評優秀者,由執行官與替代役小組協調
         增加獎勵績點。但以不超過每梯次獎勵績點總數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
        1.隊長、副隊長:由本部(替代役小組)考核辦班整體成效,並辦理獎勵建議。獎
         勵種類以「部長獎狀」為主。
        2.一般辦班幹部:由隊長負責考評,並於任務結束一週內提獎勵建議,送本部審核
         後發布。獎勵種類以記小功一次至二次為原則,考評不符獎勵者,由隊長與替代
         役小組協調建議獎勵事宜。

  • [修正]
  • 五、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除隊長、副隊長外,一般辦班幹部之獎勵績點核配,
      由本部依實際辦班人數,以每人三點至六點計算,並由隊長依考核結果及第三點規定統
      籌運用。

  • [修正]
  • 七、本原則自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班第三十梯次及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第六期
      開始實施;第三點及第五點修正後之規定,自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班第一百一十五梯次
      及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第三十八期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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