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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教育部臺軍(三)字第1000066591C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私校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待遇經費,逕撥代辦學校帳戶,依程序撥發至當事人帳戶
        與結報,不得提前、超額提領或流用、挪用。
     (二)應扣款項及所得稅扣繳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三)人事異動時(新進、離退、遷調、晉陞、晉支及改敘),各人事作業單位應將人事
        命令(人令文號與生效日期)副知薪資作業代辦學校,並將人事線傳資料每月彙整
        傳送代辦學校;代辦學校於撥付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各類給
        與時,應將撥款資料通知其所任職學校,學校於收到上揭補助通知時,應以補助收
        入列帳,並同時認列相關支出。
     (四)各承辦人員應嚴守作業紀律,其因職務異動應將薪資帳目相關收支表冊列入移交,
        軍訓主管應負審查責任,對承辦人切實督導,如有違失,按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懲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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