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2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205144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之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作業要領:
     (一)志願留營:
        1.志願留營作業每月辦理一次。各校及各單位權責、作業時限、注意事項如附件一
         。
        2.志願留營申請服役期限以二年為一期;惟屆滿最大年限前三年者,得申請服役一
         至三年,以不超過其本階現役最大年限為準。
        3.志願留營生效日應銜接役期屆滿或前次留營期滿之翌日生效。
        4.後備役常備軍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
         役至最大年限。
     (二)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作業每年辦理一次。各校及各單位權責、作
        業時限、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一-志願留營作業權責區分及作業時限、注意事項

  • 附件二-志願轉服常備軍官作業權責區分及作業時限、注意事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