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軍訓
中華民國92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205144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之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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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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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要領:
(一)志願留營:
1.志願留營作業每月辦理一次。各校及各單位權責、作業時限、注意事項如附件一
。
2.志願留營申請服役期限以二年為一期;惟屆滿最大年限前三年者,得申請服役一
至三年,以不超過其本階現役最大年限為準。
3.志願留營生效日應銜接役期屆滿或前次留營期滿之翌日生效。
4.後備役常備軍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
役至最大年限。
(二)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作業每年辦理一次。各校及各單位權責、作
業時限、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