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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
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甄審
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法務部法八十九令字第00108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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