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 [修正]
-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40450379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