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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本會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經監察人查
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冊,於四月三十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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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財產,應以本會或分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團體或非金融機構。但基於推動
更生保護事業,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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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65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法保字第0920056016號函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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