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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有偽陽性結果時,除警察機關應通知內政部
警政署,執行保護管束者應通知高等檢察署外,並應通知受託檢驗機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處理。
受託檢驗機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偽陽性結果係因檢驗技術或方
法失誤所致者,應將該批尿液檢體全部重新檢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保防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7019676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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