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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人員赴
大陸地區時,可資參考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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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如有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之情形,應注意不得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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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大陸地區遇有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應提高警覺,注意大陸官方、統戰機構或
其他大陸人士之不當意圖或不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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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大陸地區遇有大陸官方或統戰機構之特殊對待時,宜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尋求當地
可能管道請求協助,並儘速聯繫臺灣地區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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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大陸地區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有影響國家安全者,於返臺後應儘速向有
關單位反應或說明,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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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300132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增訂第六點;原第六點至第八點遞改為第七點至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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