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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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長、副學員長負責處理事務如下:
(一)學員集合、運動及其他活動時負責整理隊伍,檢查報告人數,
並記載缺席學員姓名。
(二)轉達本學院通知及有關規定,轉報學員意見。
(三)遇有特別事故(如學員疾病或其他情事),應儘速報請學務組
或本學院駐警處理。
(四)其他有關學員生活自治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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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班應定期舉行班會,以決議自治事項,由學員長主持。 - [修正]
-
九、學員會議後若有建議事項,應另以書面轉請學務組彙整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60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90300141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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