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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60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90300141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學員長、副學員長負責處理事務如下:
      (一)學員集合、運動及其他活動時負責整理隊伍,檢查報告人數,
         並記載缺席學員姓名。
      (二)轉達本學院通知及有關規定,轉報學員意見。
      (三)遇有特別事故(如學員疾病或其他情事),應儘速報請學務組
         或本學院駐警處理。
      (四)其他有關學員生活自治事項。

  • [修正]

  • 八、每班應定期舉行班會,以決議自治事項,由學員長主持。

  • [修正]

  • 九、學員會議後若有建議事項,應另以書面轉請學務組彙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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