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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作字第1120700155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退訓:
      (一)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教輔小組
         退回原單位。
      (二)受訓期間因刑期因素無法結訓者,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
         後予以退訓。
      (三)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階段考平均分數未達60分者)無法跟上
         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於第一次階段考後兩週內提報教輔小
         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四)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
         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五)訓練期間曠課半年期達一個月,一年期達二個月者,得予以退
         訓。
      (六)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
         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七)訓練期間違反監規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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