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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91年9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總字第1120100775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資源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注意事項)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行政大樓茶渣桶設置於一樓茶水間與二樓會計室旁之陽台上,各工場
      均設置茶渣桶一個,若在舍房內時,請戒護科督導將茶渣以垃圾袋分
      出,於開封時帶出舍房倒入各單位之茶渣桶內,關於茶渣之收集與曝
      曬,行政大樓由外清掃負責收集交內清掃組曝曬,戒護區內由內清掃
      組負責收集曝曬,有關製作茶葉枕與販售事宜,由作業科與合作社製
      售。

  • [修正]

  • 九、資源回收箱與垃圾分類箱設置地點為:行政大樓後方之車棚、單身宿
      舍區、介壽樓單身宿舍區、與戒護區內之各教區之工場。

  • [修正]

  • 十二、垃圾處理稽查小組由各科室主管組成,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

  • [修正]

  • 十三、本計畫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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