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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
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
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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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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