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各單位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
簡稱研資系統);如於研究期間內,研究計畫項目有變更者,應於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核定後,於研資系統即時更新。
各單位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各單位應定期確認前二項資料登錄情形,如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有不符者,應確實
督導改進。
上開作業方式,於本部行政及政策類、科學及技術類及國營事業機構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修正]
-
四、本部得適時查證各單位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
- [修正]
-
五、本部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具顯著成效者,得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 [修正]
-
六、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 [修正]
-
七、各單位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自行訂定推動研究發
展工作之有關要點,並公開登載於各單位之網頁。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經濟部經研字第107045020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