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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70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8046042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
      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
      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請求項超過
      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
    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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