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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
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
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請求項超過
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
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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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70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8046042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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