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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
本基金運用執行作業,本部得委任國際貿易署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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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
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署,
該署得視需要派員稽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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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外交部一人。
四、本部三人。
五、財政部一人。
六、本部產業發展署一人。
七、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一人。
八、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一、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二、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三、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十四、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一人。
十五、本部國際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四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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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十人至十二人,
均由本部就本部國際貿易署人員派兼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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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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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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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82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258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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