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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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由台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三區處)負責營運管理。並由
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台水公司三區處
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以下簡稱新竹管理處)組成上坪堰
管理小組聯繫協調上坪堰取配水操作及用水量事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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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
標的用水需要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溢流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威脅民眾生命
及財產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依本水庫與寶山第二水庫合計蓄水量劃定界線,以
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取出水工或其他放水設施放
水之運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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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年十一月底前台水公司三區處應擬具本水庫次年用水計畫,送北水
分署召集相關單位協商訂定計畫配水量後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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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水庫蓄水利用,依據本水庫與寶山第二水庫聯合運用規線(如附圖
)執行,當合計蓄水量低於運用規線時,台水公司三區處得減量供水
,北水分署得依據區域水資源供需情況協商調整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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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水庫預期將發生自由溢流前一小時,應播放水庫洩洪警報,並通
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及北水分署、新竹管理處
、新竹縣(市)政府及其消防局與警察局等機關(構)轉知所屬相
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