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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7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4、7、8、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由台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三區處)負責營運管理。並由
      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台水公司三區處
      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以下簡稱新竹管理處)組成上坪堰
      管理小組聯繫協調上坪堰取配水操作及用水量事宜。

  • [修正]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
       標的用水需要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溢流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威脅民眾生命
       及財產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依本水庫與寶山第二水庫合計蓄水量劃定界線,以
       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取出水工或其他放水設施放
       水之運轉。

  • [修正]

  • 七、每年十一月底前台水公司三區處應擬具本水庫次年用水計畫,送北水
      分署召集相關單位協商訂定計畫配水量後執行。

  • [修正]

  • 八、本水庫蓄水利用,依據本水庫與寶山第二水庫聯合運用規線(如附圖
      )執行,當合計蓄水量低於運用規線時,台水公司三區處得減量供水
      ,北水分署得依據區域水資源供需情況協商調整之。

  • [附表]
  • 附圖 寶山與寶山第二水庫聯合運用規線

  • [修正]

  • 十二、本水庫預期將發生自由溢流前一小時,應播放水庫洩洪警報,並通
       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及北水分署、新竹管理處
       、新竹縣(市)政府及其消防局與警察局等機關(構)轉知所屬相
       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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