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一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55年9月8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5004999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