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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之直接投資,其股
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管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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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於參加民營事業之投資,除本要點之規定外,得自行訂定詳細之作
業規定,以加強事前評估及經營管理之考核。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之管理規定,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另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86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060200653A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3點,並自106年7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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