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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體、學校者,並應
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頻率
、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民生公用事業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其無線發射或收發
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電信
中華民國59年1月31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7430169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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