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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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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審
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電信
中華民國82年3月13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06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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