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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
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
,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
學校設置之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降低電臺核配電功率
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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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電信
中華民國86年4月1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9430218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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