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電信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8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11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
     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
     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電信
     事業機關(構)協議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