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電信
中華民國92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691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2002172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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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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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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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
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
二、籌設者:指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
書而未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
所需之識別碼、用戶號碼、編碼等。
四、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
碼。
五、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六、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號碼。
七、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八、受委託管理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信號碼之核配、調整、回收
及其相關管理作業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