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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電信
中華民國92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691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2002172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
      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
    二、籌設者:指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
      書而未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
      所需之識別碼、用戶號碼、編碼等。
    四、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
      碼。
    五、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六、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號碼。
    七、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八、受委託管理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信號碼之核配、調整、回收
      及其相關管理作業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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